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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其中文件對非洲豬瘟的防控做了以下要求:(1)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所有存欄生豬進行登記造冊,準確掌握存欄生豬狀況。(2)養殖場(戶)出售生豬要提前 3 天向所在地村委報告。(3)本通知下發后 3 日內,在轄區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或省際二級公路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出口附近設置臨時檢查站.(4)凡是未附合法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未佩帶合法耳標以及臨床癥狀異常的生豬,嚴禁調運離開本轄區。(5)按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病死豬“不被宰殺、不被食用、不被出售、不被轉運。(6)對市場、冷庫、加工流通、餐飲等場所的豬肉產品進行排查,特別對生豬產品儲藏冷庫要全部登記造冊。(7)各地要增加動物防疫經費投入,逐級落實非洲豬瘟防控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經費。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領導的批示精神和2019年6月3日召開的全區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緊急視頻會議精神,進一步抓好做實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切實強化屬地管理,加大非洲豬瘟排查監測管控力度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市縣要把非洲豬瘟防控作
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花大力氣、下真功夫來抓,切實擔負起轄區內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親自研究部署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抓好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所有存欄生豬進行登記造冊,準確掌握存欄生豬狀況。發現病死豬的,要及時報告、及時檢測、及時打撈并嚴格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嚴格實行生豬出欄報告制度。養殖場(戶)出售生豬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報告;所在地村委接到報告后,要第一時間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到報告后,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者指定的獸醫專業人員實施產地檢疫。出具檢疫證明時,要在檢疫證明備注欄內標注該批生豬運輸路線,在縣轄區內運輸的,以鄉鎮為單位標注運輸路線;在自治區范圍內運輸的,以縣為單位標注運輸路線;運往外省的,以市為單位標注運輸路線。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生豬調運信息。
(三)嚴格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醫實驗室非洲豬瘟檢測能力建設,確保一個月內能開展非洲豬瘟檢測業務。要擴大生豬監測覆蓋面,進一步強化非洲豬瘟監測排查,做到疫情早發現早處置。發現可疑陽性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
二、強化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
(一)切實加強對調入我區生豬及其產品的查驗監管。繼續發揮好我區高速公路防控非洲豬瘟臨時檢查站和二級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作用,在原來批準設立的15個高速公路防控非洲豬瘟臨時檢查站和12個二級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基礎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完善公路(鐵路、航運、碼頭)防控非洲豬瘟臨時檢查站設置,充分發揮檢查站的作用,加強生豬調運監管,對沒有檢疫合格證明、證物不符或者違規從國家禁止調運區域調入的生豬和生豬產品不得遣返,要就地按規定處理、處罰,消除跨區域傳播疫情隱患,嚴防非洲豬瘟疫情傳入危害本地生豬養殖安全。
(二)嚴格調出生豬的監管,堅決杜絕違規調運現象發生。
各市縣要在本通知下發后3日內,在轄區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或省際二級公路我區出口附近設置臨時檢查站,組織轄區交通運輸、公安交警、農業農村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工作組,進駐臨時檢查站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公安機關要及時攔截運輸生豬的車輛。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對運輸生豬進行查驗。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運輸生豬車輛的管理,教育車輛所有人嚴格按照規定對生豬運輸車輛進行備案,做到憑合法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承運生豬。凡是未附合法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未佩帶合法耳標以及臨床癥狀異常的生豬,嚴禁調運離開本轄區。各市縣、各檢查站要加強聯防聯控,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實嚴防病死豬非法跨區域調運,對違規養殖場(戶)、調運者,要依法從嚴查處。
(三)對生豬調運監管實行“周報告”制度。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各地要將當地每周生豬調運監管基本情況逐級匯總、上報至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
三、強化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管
(一)加強病死豬監督巡查。各地要層層落實屬地責任,建立巡查制度,加強病死豬巡邏檢查和舉報線索核實,對丟棄在本轄區的病死豬,要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清理,按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病死豬“不被宰殺、不被食用、不被出售、不被轉運。”
(二)及時查清病死豬原因。發現病死豬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迅速組織開展死因調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采樣、檢測,對疫病進行診斷、定性和風險評估。檢測診斷為重大動物疫病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疫情;檢測診斷為普通動物疫病的,要及時指導養殖場(戶)進行治療和科學預防,最大限度減少生豬死亡。
(三)嚴厲打擊亂丟病死豬違法行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聯合執法,發現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第一時間主動介入,并依法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嚴防不合格生豬及其產品流向市場。其他相關部門要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相關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查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通過媒體曝光。
四、加強市場和冷庫生豬產品監管
(一)對冷庫和交易市場登記造冊。市場監管部門要對市場、冷庫、加工流通、餐飲等場所的豬肉產品進行排查,特別對生豬產品儲藏冷庫要全部登記造冊,建立完善生豬產品憑證入庫、流向可追溯制度,對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來源不清的,依法依規處置、查處。
(二)嚴格執行豬肉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履行上市豬肉產品查證驗物的職責,對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驗訖印章的豬肉產品,一律不準進入市場,對違法人員實施處罰,對不符合規定的豬肉產品嚴格按規定無害化處理。
五、強化生豬屠宰環節監管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自檢和官方獸醫配齊派駐“兩項制度必須百分之百執行”的要求,強化工作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做到“三清四明兩解決”:即屠宰企業基本情況清楚、非洲豬瘟自檢情況清楚、官方獸醫派駐情況清楚;專項行動任務明、兩項制度進展明、政府和企業責任明、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去向明;基本解決落后屠宰企業淘汰問題,基本解決官方獸醫配備配齊問題。對在7月1日前的規定期限內未落實非洲豬瘟自檢制度的生豬屠宰企業,要結合排污許可、動物防疫條件等要求,采取停產整改措施;對整改不達標的,要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對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場進行清理后,群眾食肉問題要解決好,要科學研判,做到一手抓清理整治、堅決打擊私屠濫宰,一手抓肉品保障,防止不合格豬肉產品進入市場、流向餐桌。
六、進一步加強輿情監控
近期部分地方出現亂丟棄病死豬的現象,對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反映出一些地方存在對輿情輿論關注不到位、回應社會關切不及時等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堅持輿情、疫情兩手抓,突出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大力普及非洲豬瘟防控知識、亂丟棄病死豬的社會危害性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引導公眾主動防范,形成群防群控局面。發生疫情或者出現亂丟棄病死豬輿情后,要迅速安排專人核實、查準,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宣傳部門要迅速介入,針對輿情苗頭和發展趨勢,正確引導輿論方向,及時消除負面影響。要加強網絡信息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造謠、傳謠、惡意制造話題、煽動公眾情緒等違法行為,切實為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對媒體群眾反映的問題,當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依法依規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堅決杜絕輿情造成不良影響。各地要及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向社會通報,對群眾開展非洲豬瘟科普知識教育和防控政策措施宣傳,消除公眾疑慮。
七、強化保障措施落實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及時統籌協調、解決非洲豬瘟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對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組織督促檢查,對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亂丟病死豬,引發重大動物疫情、重大污染事件或豬肉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要采取暗訪的方式,對各地落實非洲豬瘟防控措施進行督促檢查。
(二)強化協調配合。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溝通協調,密切配合,推動疫情監測排查、生豬調運監管、餐廚剩余物監管、應急管理、聯防聯控及輿論引導等各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開展,形成群防共治的工作格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作為全區非洲豬瘟防控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的職責,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到位。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橫向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做實各項防控工作。
(三)加強財力保障。各地要增加動物防疫經費投入,逐級落實非洲豬瘟防控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經費,確保非洲豬瘟疫情監測排查、病死豬采樣及其各環節收集、清理、打撈、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所需經費落實到位。
(四)加強技術保障。各市縣要及時配備非洲豬瘟檢測的儀器設備,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非洲豬瘟檢測業務培訓,確保縣一級能有效開展非洲豬瘟檢測。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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